財團法人遺族學校基金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71年9月9日(71)車輦字第1862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75年3月19日(75)蓮芝字第057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80年8月7日(80)奏奇字第1989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(88)珍琥字第1459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刻創字第0960000863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國主財會字第0980001471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國主財會字第0980003473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國主財會字第0990001425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國主財會字第1040001149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75年3月19日(75)蓮芝字第057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80年8月7日(80)奏奇字第1989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(88)珍琥字第1459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刻創字第0960000863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國主財會字第0980001471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國主財會字第0980003473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國主財會字第0990001425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國主財會字第1040001149號函修正
第一章 總則 | |
第一條 名稱: | |
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遺族學校基金會。 | |
第二條 會址: | |
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臺北巿北安路四0九號。 | |
第三條 宗旨: | |
本財團法人設立目的,為負責管理屬於本財團法人所有財產,期能孳生收益,濟助遺族。 | |
第四條 基金總額: | |
本財團法人設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參萬伍仟元整。 | |
第五條 基金來源: | |
本財團法人基金由本財團法人成立前之遺族學校所有中國農民銀行(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)股份及其應得股息、紅利與利息撥充。 | |
第二章 組織 | |
第六條 董事、監察人: | |
一、董事會: 二、監察人:由國防部職司執行監察業務單位首長兼任之,應出席董事、監察人聯席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會議執行職務。 | |
第七條 董事、監察人任期: | |
一、當然董事及監察人不定任期,如因職務調動,一律由新任人員自動啣接擔任。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,於主管機關許可實施前聘任之董事,亦適用之。 | |
第八條 權責: | |
董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基金之動支。 二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 三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 四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 五、本財團法人解散之擬議。 六、其他依法或依本組織章程應執行事項。 前項各款事項經董事會決議後,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,其餘各款事項應報請許可後行之。 | |
第九條 會議: | |
一、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 二、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而必須迴避時,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為臨時主席。 三、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董事出席,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,其決議方為有效。 四、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。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 | |
第十條 執行機構: | |
一、本財團法人設執行秘書一人,由國防部財務中心副財務長擔任,秉承董事長之命推行會務。 二、本財團法人設幹事若干人,由國防部財務中心人員擔任,協助執行秘書執行會務。 | |
第十一條 | |
| 執行機構所用人員均為無給職。但得視工作成效,報請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由本財團法人依其工作量酌予獎勵金。 前項獎勵金支給基準,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,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。 |
第三章 基金保管 | |
第十二條 基金保管及運用: | |
一、本財團法人基金之保管及運用,由執行秘書承董事會之命辦理。 二、本財團法人成立前,原有中國農民銀行(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)股份每年結算所得股息、紅利、利息等收益,應作為本財團法人之運用財源,並繼續接受各界捐助。 三、本財團法人除為目的事業必須支用之費用外,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或團體給予特殊利益。 四、本財團法人財產變動或處分,應經董事會決議,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。 五、本財團法人如奉令停辦、解散、經清算後如有賸餘財產,由主管機關接收處理之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 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 六、為辦理濟助遺族事宜,得經由董事會決議後行之,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第十三條 執行報告: | |
本財團法人執行秘書,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,將基金及其孳息收支、保管及運用情形,向董事會報告,經董事會決議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第四章 附則 | |
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 |
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;修正時亦同。 |